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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印发《江西省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病种目录》和《江西省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认定标准》的通知
来源: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3-12-15 11:18点击数: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印发《江西省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病种目录》和《江西省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认定标准》的通知


赣医保字〔2023〕40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按照《江西省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医疗保障管理办法》(赣医保字〔2023〕29号)有关规定,现将《江西省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病种目录》和《江西省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认定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科学确定病种目录。各统筹地区在保障基本病种全部纳入的前提下,根据本统筹地区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和延续统筹区原有病种,自行决定纳入病种目录的拓展病种。除儿童特有的疾病外,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的病种目录应保持一致。

二、合理确定待遇标准。各统筹地区要根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和疾病诊疗需要,充分考虑集中带量采购对部分慢特病医药费用的影响,合理确定待遇标准,并实行动态调整。

三、实现门诊慢特病资格互认。2024年1月1日之后新认定的门诊慢特病参保人员,在省内医保关系正常转移接续时,转入地和转出地有相同病种的,该病种的门诊慢特病资格继续保留,不再重新认定。

四、做好政策衔接。各统筹地区要及时将门诊慢特病人员的病种名称和编码一一对应到本通知规定,做好待遇无缝衔接,不得因名称和编码调整影响参保人员待遇享受。

五、强化宣传引导。各统筹地区要加强宣传引导,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及时回应参保群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推动门诊慢特病政策顺利实施。如有重大情况,请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报告。


附件:1.江西省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病种目录

2.江西省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认定标准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1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2  江西省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认定标准

1.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含白血病)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2)近二年内的放疗、化疗、手术治疗等抗肿瘤治疗记录1次或对症姑息治疗记录1次;

(3)病理报告、细胞学阳性检查或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恶性肿瘤的影像学报告单(CT或MRI);

(4)其他与病种相关材料(CT、核磁共振、同位素、内窥镜)。

认定标准:(1)+(2)+(3)(4)中任意一项。

2.系统性红斑狼疮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2)系统受损相关检查报告单;

(3)抗核型贫血(白细胞减少、血小板减少)的血象报告单;

(4)尿蛋白或管型尿阳性报告单;

(5)抗核抗体阳性报告单;

(6)近二年内的相关免疫学阳性检查报告单。

认定标准:(1)+(2)+(3)(4)(5)(6)中任意两项。

3.地中海贫血(含输血)

(1)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2)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具有小细胞低色素贫血的血常规报告;

(3)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地中海贫血基因检测阳性检查报告;

(4)其他与疾病相关的近期肝功能(含黄疸指数)、肝脾B超、骨髓细胞学等检查报告。

认定标准:(1)+(2)(3)(4)中任意一项。

4.再生障碍性贫血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2)骨髓细胞学检查或骨髓活检报告单;

(3)一次及以上二、三系血细胞减少。

认定标准:(1)+(2)(3)中任意一项。

5.血友病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2)凝血因子测定异常:

(3)凝血报告提示凝血时间延长、凝血酶源消耗不良;

(4)实验室全套:PT、APTT、TT报告单;

(5)脏器或关节出血(畸变)的相关材料。

认定标准:(1)+(2)+(3)+(4)(5)中任意一项

6.帕金森氏综合症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2)有服用多巴胺类药物史;

(3)病史一年以上,有3次门诊或1次住院病历记录。

认定标准:(1)+(2)+(3)。

7.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2)提供2次以上的肾功能检查报告单(肾小球滤过率≤15ml/分或血肌酐≥707μmol/L);

(3)门诊(住院)的腹透或血透治疗记录单;

(4)与病种相关的其他检查资料。

认定标准:(1)+(2)(3)(4)中任意一项。

8.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骨髓移植抗排异治疗、心移植抗排异治疗、肝移植抗排异治疗、肺移植抗排异治疗、肝肾移植抗排异治疗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2)近二年内的2次连续服用抗排斥药物治疗记录;

(3)其他与病种相关的检查化验材料。

认定标准:(1)+(2)(3)中任意一项。

9.耐多药肺结核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2)有2种或以上抗结核药耐药试验阳性;

(3)经耐药结核病定点救治医院病原学证实利福平耐药的出院患者,需门诊长期抗痨治疗,并既往有结核病住院病史且诊断明确的。

认定标准:(1)+(2)(3)中任意一项,与结核病不同时享受。

10.重性精神病

(1)二级及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或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出具并由精神科2名副主任医师(含)以上的专科医师签署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2)有重性精神病诊断、检查、治疗材料,病程2年以上;

(3)符合精神疾病的诊断标准中重性精神病界定条件,包括以下类别疾病:

①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器质性精神障碍)。按照临床诊疗规范确诊为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器质性精神障碍的(伴有精神症状,需要使用精神类药物治疗的,包括癫痫相关精神行为障碍)。心境障碍具体应为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重度抑郁发作、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症、双相情感障碍存在精神病性症状。

②精神发育迟滞(伴有精神症状的)。按照临床诊疗规范确诊为精神发育迟滞(智力障碍),需要用精神类药物控制的精神行为异常。

③持久性妄想性障碍,即偏执性精神障碍。

④分裂情感性障碍。

认定标准:(1)+(2)+(3),与精神病不同时享受。

11.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2)初次诊断病历记录;

(3)治疗前X线腕骨片报告单符合骨龄落后1年以上;

(4)近二年内分泌测试阳性结果;

(5)符合生长激素缺乏诊断的其他检查材料(如:身高≤-2SD或低于正常儿童生长曲线第3百分位或IGF-1值低下)。

认定标准:(1)+(2)+(3)+(4)+(5)。

12.高血压伴有并发症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书”中明确为高血压2级及以上;

(2)有治疗高血压的门诊记录3次或住院病历记录1次;

(3)近二年内显示心脏左室肥厚或心脏扩大或心功能不全的相关检查(多普勒、CT、磁共振、ECT等);

(4)近二年内显示脑出血或脑梗塞的相关检查(CT、磁共振等);

(5)近二年内显示肾功能不全的相关检查(肾功能、微量尿蛋白、血糖等);

(6)近二年内显示眼底病变的相关检查(眼底造影或照相);

(7)近二年内显示动脉硬化、增厚或狭窄的相关检查(多普勒、造影等)。

认定标准:(1)+(2)+(3)(4)(5)(6)(7)中任意一项。

13.冠心病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2)冠状动脉造影显示有冠脉狭窄;

(3)心电图ST、T明显缺血性改变或负荷运动试验阳性;

(4)有心肌梗死住院病历记录。

认定标准:(1)+(2)或者(1)+(3)+(4)。

14.慢性心力衰竭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不能以疾病诊断证明书代替);

(2)以下检查结果提示心脏病变:心电图或动态心电图或心电图负荷运动试验或胸部X线或冠脉造影或心脏超声检查等;

(3)近二年内心脏彩超提示心脏舒缩异常;

认定标准:(1)+(2)+(3)。

不与冠心病重复办理。风湿性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合并至本病种统一办理。

15.心肌病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2)心脏超声检查提示心肌肥厚或心脏扩大;

(3)心电图检测显示心律失常;

(4)出现充血性心力衰竭症状;

(5)肌酶谱检查显示心肌受损;

(6)其他影像和实验室检查能提示心肌病的;

(7)近二年内3次门诊或1次住院记录。

认定标准:(1)+(7)+(2)(3)(4)(5)(6)中任意两项。

16.糖尿病伴有并发症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2)近一年内3次使用降糖药或胰岛素的门诊记录或1次住院病历记录;

(3)提供肾功能报告单或眼底造影或肌电图或神经检查阳性报告单。

认定标准:(1)+(2)+(3)。

17.慢性支气管炎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2)近二年内的影像阳性报告单;

(3)痰检阳性报告单;

(4)两年以上病程,3次门诊或1次住院记录。

认定标准:(1)+(4)+(2)(3)中任意一项。

18.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2)近二年内的肺功能阳性报告单;

(3)近二年内的胸片阳性报告单;

(4)近二年内的CT阳性报告单。

认定标准:(1)+(2)(3)(4)中任意一项。

19.支气管哮喘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近3年“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2)半年以上3次门诊或1次住院记录;

(3)支气管舒张试验阳性或支气管激发试验或运动试验阳性或昼夜PEF变异率≥20%。

认定标准:(1)+(2)+(3)。

20.癫痫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不能以疾病诊断证明书代替);

(2)半年以上3次门诊或1次住院治疗记录;

(3)脑电图检查阳性报告单。

认定标准:(1)+(2)(3)中任意一项。

21.脑卒中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不能以疾病诊断证明书代替);

(2)至少一次脑CT或MRI检查报告单(明确显示有出血或梗塞);

(3)住院治疗出院后3个月以上仍有未恢复的明显后遗症,包括运动障碍、语言障碍、智力障碍、视力障碍等病史资料。

认定标准:(1)+(2)+(3)。

22.重症肌无力

(1)三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不能以疾病诊断证明书代替);

(2)肌电图异常报告或重频电制激异常;

(3)病理诊断提示肌纤维改变、神经肌肉接头处改变、胸腺病变;

(4)血清自身抗体阳性报告单;

(5)其他辅助实验阳性报告单:肌疲劳实验、腾喜龙试验和新斯的明试验等。

认定标准:(1)+(2)(3)(4)(5)中任意一项。

23.慢性肝炎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2)近二年内3次门诊或1次住院治疗病历记录;

(3)病毒性肝炎阳性检查报告2次并有一次核酸检查阳性。

认定标准:(1)+(2)+(3)。

24.肝硬化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2)肝硬化影像学检查阳性报告。

认定标准:(1)+(2)。

25.慢性肾脏病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2)2次以上的尿检异常(血尿、蛋白尿、管型尿);

(3)有水肿及高血压病史;

(4)肾功能受损或肾功能衰竭(CKD G2-G4分期)的检查报告单;

(5)肾活检病理检查阳性报告单;

(6)半年以上的累计3次门诊或1次住院病历记录。

认定标准:(1)+(6)+(2)(3)(4)(5)的任意一项。

26.结核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2)结核菌病原性检测阳性报告;

(3)近一年内服用抗结核药物记录。

认定标准:(1)+(2)+(3)。

27.精神病

(1)二级及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或三级甲等综合医院精神科主治医师(含)以上医师签署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2)连续一年以上3次门诊或1次住院治疗精神病病历;

(3)排除其他器质性、症状性、中毒性等所致的应急性精神症状。

认定标准:(1)+(2)+(3)。

28.心房颤动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2)至少两次心电图提示房颤或24小时动态心电图提示房颤;

(3)近二年来3次门诊或1次住院病历。

认定标准:(1)+(2)+(3)。

29.儿童孤独症

(1)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认定标准:(1)。

30.克罗恩病

(1)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2)肠镜检查或CT、X线报告提示克罗恩病;

(3)病理结果(内镜活检或手术标本)提示克罗恩病。 认定标准:(1)+(2)(3)中任意一项。

31.强直性脊柱炎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2)双侧骶髂关节炎Ⅱ~Ⅳ级,或单侧骶髂关节炎Ⅲ~Ⅳ级(炎性脊柱痛或非对称性以下肢关节为主的滑膜炎),骶髂关节影像学检查阳性报告单;

(3)血液检查血小板升高、贫血、血沉增快或C反应蛋白升高;

(4)HLA-B27基因检测阳性;

(5)影像检查病变部位阳性报告单;

认定标准:(1)+(2)+(3)(4)(5)中任意两项。

32.重度骨质疏松症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2)DXA测定的中轴骨骨密度(腰椎或髋部)或桡骨远端1/3骨密度的T-值≤-2. 5且伴有脆性骨折;

(3)无脆性骨折,但DXA测定的腰椎、股骨颈、全髋或桡骨远端1/3骨密度的T-值≤-3.0;

(4)QCT腰椎骨密度≤80mg/cm3。

认定标准:(1)+(2)(3)(4)中任意一项。

33.阿尔茨海默病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2)脑部CT或MRI检查,显示脑室增大及脑沟变宽等异常,或者为全面的脑萎缩;

(3)一年以上老年痴呆病史;

(4)六个月以上3次门诊或1次住院病历记录;

(5)通过神经系统检查及脑电图、CT检查排除脑动脉硬化及其他原因引起的痴呆。

认定标准:(1)+(2)(3)(4)(5)任意两项。

34.类风湿性关节炎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2)影像学检查提示皮下结节或关节骨质破坏、滑膜增生等关节异常改变;

(3)实验室检查类风湿因子阳性(滴度>1:20);

(4)其他辅助实验室检查阳性:抗核周因子,(ADF),抗环瓜氨酸多肽抗体(CCP),抗角蛋白抗体(AKA);

认定标准:(1)+(2)+(3)(4)中任意一项。

35.青光眼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2)青光眼相关检查(视野、视神经OCT、眼底照相的C/D比值)。

认定标准:(1)+(2)。

36.骨关节炎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2)提供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病历或半年以上的3次门诊病历,有明确诊断,相应治疗;

(3)影像学表现:髌骨、股骨髁、胫骨平台关节缘呈唇样骨质增生,胫骨髁间隆突变尖,非对称性关节间隙变窄,软骨下骨硬化和囊性变,软骨下骨质致密为必须条件。

认定标准:(1)+(2)+(3)。

37.儿童脑瘫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2)年龄≤14岁,需长期门诊康复治疗的。

认定标准:(1)+(2)。

38.肝豆状核变性

(1)三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2)具有锥体外系症状、K-F环阳性、血清CP低于正常下限、加上24小时尿铜>100μg;

(3)具有肝病症状,K-F环阳性、血清CP低于正常下限、加上24小时尿铜>100μg;

(4)基因诊断阳性。

认定标准:(1)+(2)(3)(4)中任意一项。

39.慢性心律失常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2)室性早搏>10000/24小时或室性早搏数>10% 24小时心搏数;

(3)室速或室颤;

(4)需要安装心脏起搏器的缓慢性心律失常。

认定标准:(1)+(2)(3)(4)中任意一项。

40.慢性萎缩性胃炎

(1)三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2)三级医疗机构病理提示有胃粘膜中度以上萎缩或肠化。

认定标准:(1)+(2)。

41.系统性硬皮病

(1)三甲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2)X光检查:肺纤维化、食道运动功能障碍等内脏改变;

(3)肺动脉高压或肾脏病变;

(4)免疫学检测:抗Scl-70(+),抗着丝点抗体(+)或抗核抗体(+)。

认定标准:(1)+(2)(3)(4)任意一项。

42.运动神经元病(肌萎缩侧索硬化)

(1)三级甲等医疗机构神经内科专科出具的“出院小结”和“疾病诊断证明书”(两者必不可少)。

认定标准:(1)。

43.多发性肌炎

(1)三级甲等医疗机构神经内科专科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2)具备肌炎特异性抗体阳性。

认定标准:(1)+(2)。

44.慢性骨髓炎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2)提供急性骨髓炎或开放性骨折病史记录;

(3)X线及其他影像学检测阳性报告;

(4)病变部位病历及实验室检查阳性报告。

认定标准:(1)+(2)+(3)+(4)。

45.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2)血清甲状腺激素测定水平低于正常值+促甲状腺素(TSH)升高;

(3)3个月以上的3次门诊诊疗记录。

认定标准:(1)+(2)+(3)。

46.甲状腺功能亢进症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书”,除外了亚急性甲状腺炎、产后甲状腺炎、HCG相关性甲状腺毒症、甲状腺高功能腺瘤、垂体性甲亢;

(2)二甲以上医疗机构甲状腺素测定(T3、T4、FT3、FT4、TSH)检验报告提示甲亢;

(3)3个月以上3次门诊诊疗记录。

认定标准:(1)+(2)+(3)。

47.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1)三级甲等医疗机构血液科专科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2)至少三次以上血象提示持续(≥6月)一系或多系血细胞减少:

(3)骨髓实验室检测提示异常:骨髓涂片红细胞系、中性粒细胞系、巨核细胞系中任一系至少达10%或环状铁粒幼细胞占有核红细胞比例≥15% 或原始细胞中达5~19%或染色体异常;

(4)其他辅助检查:流式细胞术显示骨髓细胞表型异常或单克隆细胞群存在明确的分子学标志或HUMARA(人类雄激素受体)分析,基因芯片谱型或点突变或骨髓或/和循环中祖细胞的CFU集落(±集簇)形成显著和持久减少。

认定标准:(1)+(2)(3)(4)中任意一项。

48.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2)至少三次以上检查血小板低于正常值;

(3)影像学检查脾脏不增大或仅轻度增大;

(4)骨髓检查巨核细胞正常增多,有成熟障碍。

认定标准:(1)+(2)+(3)+(4)。

49.消化性溃疡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2)内镜检查阳性报告;

(3)X线钡餐检查阳性报告单;

(4)近一年的3次门诊治疗记录。

认定标准:(1)+(4)+(2)(3)中任意一项。

50.子宫内膜异位症

(1)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妇产科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2)临床病理阳性材料。

认定标准:(1)+(2)。

51.溃疡性结肠炎

(1)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2)肠镜、病理及影像学的相关检查报告。

认定标准:(1)+(2)。

52.银屑病

(1)近半年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书”,明确为中重度银屑病;

(2)中度至重度寻常型银屑病或关节型、脓疱型或红皮病型。对传统治疗无效、禁忌或不能耐受的患者。

认定标准:(1)+(2)。

53.痛风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2)血尿酸测定男性>416μmol/L(7mg/dl),女性>357μmol/L(6mg/dl);

(3)血、尿常规及血沉提示异常;

(4)痛风关节X线等影像学检查阳性;

(5)痛风关节穿刺积液、结石实验室检测阳性;

(6)近三年3次门诊或1次住院治疗记录。

认定标准:(1)+(6)+(2)(3)(4)(5)中任意一项。

54.艾滋病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2)HIV检测阳性报告单。

认定标准:(1)+(2)。

55.尘肺病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2)近三年内典型的X光或胸部CT;

(3)结合临床表现和胸部X光检查或胸部CT,排除其他类似肺部疾病;

(4)连续一年以上的3次门诊或1次住院治疗尘肺病的资料;

(5)非工伤患者。

认定标准:(1)+(2)+(3)+(4)+(5)。

56.肺部非结核分枝杆菌病

(1)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和“疾病诊断证明书”(两者必不可少)。

认定标准:(1)。

57.颅内良性肿瘤辅助用药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2)脑部CT或MRI提示良性脑瘤。

认定标准:(1)+(2)。

58.变应性亚败血症(成人still病)

(1)三级甲等医疗机构风湿科出具的“出院小结”和“疾病诊断证明书”(两者必不可少)。

认定标准:(1)。

59.股骨头坏死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2)X线、MRI等影像学检查提示骨纹理细小或中断,股骨头囊肿、硬化、扁平或塌陷。

认定标准:(1)+(2)

60.苯丙酮尿症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认定标准:(1)。

61.泌尿系结石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2)泌尿系CT 诊断结石大于0.4厘米。

认定标准:(1)+(2)。

62.原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2)血、尿皮质醇水平测定低于正常值的检查报告;

(3)其他辅助检查报告:血浆促肾上腺皮质激素升高及其相关肽N-POMC的测定异常、促肾上腺皮质激素兴奋试验异常、腹平片及肾上腺CT扫描示肾上腺区异常、血中抗肾上腺抗体阳性等;

(4)近二年内因艾迪生病的3次门诊或1次住院治疗记录。

认定标准:(1)+(2)+(3)(4)中任意一项。

63.皮质醇增多症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2)实验室检测库欣综合征阳性报告(血清皮质醇测定、24hUFC、DST等);

(3)近二年内因库欣综合征的3次门诊或1次住院治疗记录。

认定标准:(1)+(2)+(3)

64.多发性硬化病

(1)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2)近一年的3次门诊或1次住院治疗记录;

(3)影像学检查中枢神经系统多发性病灶;

(4)脑脊液检查存在自身免疫性炎症反应;

(5)电生理检查存在脱髓鞘病变异常。

认定标准:(1)+(2)(3)(4)(5)中任意一项。

65.血吸虫病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认定标准:(1)。

66.肺动脉高压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2)右心导管检查:静息状态下,平均肺动脉压≥25mmHg,肺毛细血管楔压≤15mmHg;

(3)超声心动图检查:肺动脉收缩压≥40 mmHg;

(4)胸片检查显示肺动脉高压症。

认定标准:(1)+(2)+(3)+(4)。

67.特发性肺间质纤维化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2)CT报告单:提示典型特发性肺纤维化表现;

(3)肺功能报告:提示限制性通气功能障碍、弥散量降低。认定标准:(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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