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病历复印制度及流程
(一)医患办负责受理对投诉纠纷、涉法涉诉案件以及运行病历的纸质复印申请,审查后由医患办进行复印工作,病案科负责受理并管理除上述以外的纸质病历资料
的复印工作。
(二)病案科负责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病案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的证明材料进行形式上的审核及留存。
对符合规定者,应按其要求提供病案复印服务 :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患者本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
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5.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损害鉴定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
查阅或者复制病案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案的法定证明。
(2)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3)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案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
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 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患者有权申请复印或者复制其病历、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检验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査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以及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全部资料。病案科应据患方申请复印的病案资料内容进行复印。
(四)复印的病案资料上应加盖病案复印专用章,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公开。(复印地点:井冈山大学附属医院住院部一楼“一站式服务中心”)
(五)对复印病案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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