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医指南
首页 > 就医指南 > 基本医疗保险 > 正文
吉安市医保待遇政策一览表(最新)
来源:吉安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4-02-26 16:40点击数:

基本医疗基金实付金额及报销比例

大病基金实付金额及报销比例

医疗救助金额及报销比例


10万元内

10万元-35万元


省内一级医院

90%

1.普通居民:起付线14990元,报销比例60%。

2.低保户、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员:起付线7495元,报销比例65%,无封顶线。

1.特困人员按100%救助,无限额;

2.低保对象按75%救助,年救助限额5万元;

3.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户、低保边缘家庭2998元以上按65%救助,救助限额3万元;

4.支出型困难户7495元以上按60%救助,年救助限额2万元。

省内二级医院

80%

省内三级医院

60%

省外一级医院(异地转诊和异地急诊抢救备案人员)

个人先行自付10%后按90%报销

省外二级医院(异地转诊和异地急诊抢救备案人员)

个人先行自付10%后按80%报销

省外三级医院(异地转诊和异地急诊抢救备案人员)

个人先行自付10%后按60%报销

省外一级医院(未异地就医备案人员)

个人先行自付20%后按90%报销

省外二级医院(未异地就医备案人员)

个人先行自付20%后按80%报销

省外三级医院(未异地就医备案人员)

个人先行自付20%后按60%报销

省外一级医院(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90%

省外二级医院(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80%

省外三级医院(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60%

起付线标准: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600元。每次住院都应扣除相应的起付线,但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居民负担起付线累计不超过1000元。



(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政策

医疗机构类别

基本医疗基金实付金额及报销比例

城镇职工大病基金实付金额及报销比例

10万元内

(8.8%险种)

10万元内

(3.8%险种)

10万元-50万元

省内一级医院

95%

90%

90%

省内二级医院

90%

80%

90%

省内三级医院

85%

75%

90%

省外一级医院(异地转诊和异地急诊抢救备案人员)

个人先行自付10%后按95%报销

个人先行自付10%后按90%报销

90%

省外二级医院(异地转诊和异地急诊抢救备案人员)

个人先行自付10%后按90%报销

个人先行自付10%后按80%报销

90%

省外三级医院(异地转诊和异地急诊抢救备案人员)

个人先行自付10%后按85%报销

个人先行自付10%后按75%报销

90%

省外一级医院(未异地就医备案人员)

个人先行自付20%后按95%报销

个人先行自付20%后按90%报销

90%

省外二级医院(未异地就医备案人员)

个人先行自付20%后按90%报销

个人先行自付20%后按80%报销

90%

省外三级医院(未异地就医备案人员)

个人先行自付20%后按85%报销

个人先行自付20%后按75%报销

90%

省外一级医院(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95%

90%

90%

省外二级医院(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90%

80%

90%

省外三级医院(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85%

75%

90%

起付线标准: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800元。每次住院应当扣除相应的起付线,参保人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负担起付线不超过800元。治疗精神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不设起付线;恶性肿瘤放化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自第二次住院不设起付线。



(七)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政策

1.生育医疗费

参保女职工及参保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按人头、按项目限额支付的方式纳入统筹基金支付。实际医疗费低于下列限额标准的据实支付,实际医疗费高于或等于下列限额标准的,按下列限额标准支付:

(一)产前检查800元;

(二)妊娠流产(门诊治疗)400元;

(三)放置宫内节育器(含宫内节育器)100 元;

(四)摘取宫内节育器100元;

(五)皮埋术60元;

(六)皮埋取除术60元;

(七)输卵管结扎350元;

(八)输精管结扎300元。

2.生育津贴标准

分类

计发天数

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

25天

怀孕满三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

42天

怀孕满七个月以上终止妊娠

98天

正常分娩

98天

正常分娩

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

增加60天

难产或剖宫产

增加15天

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

增加15天

放置宫内节育器

3天

取出宫内节育器

1天

结扎或复通输卵管

21天

注: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均缴费工资/30天*计发天数

上一页 [1] [2]

井冈山大学附属医院2009-2017®版权所有   赣ICP备14006013号-1   卫生厅审核编号:赣卫网审〔2014〕